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本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精细化管理、高效运行,进一步提高综合脱硫效率,确保本市“十二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顺利完成,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十二五”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超量减排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市 环 保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市 财 政 局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2012年11月13日上海市“十二五”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超量减排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为鼓励本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精细化管理、高效运行,进一步提高综合脱硫效率,确保本市“十二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顺利完成,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一、补贴范围和年限补贴范围为本市燃煤公共电厂和自备电厂安装的高效脱硫设施。实施年限为2011~2015年。对于2010年前新建成且未获得2010年二氧化硫超量减排补贴的脱硫机组(见附表),参照本政策方案标准给予补贴。二、申报条件凡申报脱硫设施超量减排补贴资金的燃煤电厂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要求:(1)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且纳入市环保局监控网络并正常运行;(2)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台帐;(3)年度内无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4)年度内无违反本市其他相关环保规定和要求。三、超量减排量的计算燃煤电厂二氧化硫超量减排量是指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与基准排放量的差值。二氧化硫基准排放量是按照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脱硫效率投运率)为90%条件下计算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四、补贴标准燃煤电厂二氧化硫超量减排补贴标准按脱硫设施的综合效率高低,综合脱硫效率大于90%(含)-93%的部分,补贴标准为4000元/吨;综合脱硫效率超过93%(含)的部分,补贴标准为6000元/吨。补贴资金按月核算,按年拨付。当月度综合脱硫效率小于90%时,以该机组该月度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与基准排放量(综合脱硫效率为90%条件下的排放量)之间的差值大小为依据,按1000元/吨在本年度其他月份二氧化硫超量减排补贴资金中扣减,扣完为止。五、操作办法(一)每年8月底前,各企业根据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向市环保局提出当年预计超量减排量和补贴资金需求。(二)市环保局于每年9月底前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上报资金初审后,编制下一年度二氧化硫超量减排资金预算安排计划,并报送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三)各企业于下年第一季度向市环保局正式提交上一年度二氧化硫超量减排补贴资金申请。企业申报材料包括:(1)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和申请报告;(2)脱硫设施运行月度统计表及基础台帐;(3)其他相关材料。(四)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环保部最终核定结果,签署初审意见。(五)市环保局向市节能减排办报送初审意见,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经平衡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用款申请。(六)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的补贴资金用款申请和市节能减排办安排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六、有关说明(一)各电厂主管企业集团应协助做好本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超量减排补贴的相关工作。(二)各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该企业补贴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如环保部对有关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规定作出调整,则本政策方案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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