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荆州市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成果,切实改善中心城区大气质量,近日,荆州市在湖北省地级市中率先开展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值、不符合城市环境发展需要的燃煤锅炉工作。2014年1月~4月,荆州市重污染天数为25天,占比达20.8%。通过对空气污染因子PM2.5的来源结构分析发现,荆州市燃煤污染占比在19%~34%之间。据不完全统计,荆州市中心城区共有近200家企事业单位使用燃煤锅炉,大部分污染防治设施老化,脱硫除尘效率低下,烟尘低空排放,对市区空气造成较大污染,如得不到有效治理,不仅影响市民身体健康,更会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对此,早在2013年年底,荆州市政府就组织召开了“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实施大会。会上,荆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方军提出,计划2014年在完成首批55家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全市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淘汰工作。2015年7月14日前,完成禁燃区所有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实施范围内除热电厂、集中供热站外,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新建燃煤锅炉。2015年7月15日起,实施范围内除热电厂、集中供热站外,禁止使用燃煤锅炉。为确保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落到实处,荆州市制定了《荆州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李建明为组长的中心城区淘汰燃煤工作领导小组,市环保局成立了“禁燃办”,全面指导督办淘汰燃煤锅炉工作。荆州市首期共争取1200万元专项资金对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实施以奖代补。由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锅炉、燃气锅炉及工业蒸汽集中供热的单位,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验收后,按燃煤锅炉小时蒸发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蒸吨3万元~8万元。对超过期限仍继续使用燃煤锅炉的企业,荆州市规定,2015年7月15日后,所有单位将不再享受淘汰燃煤锅炉奖励政策,对超过淘汰限期仍在继续使用的,将依据法律规定限期拆除燃煤锅炉,足额征收全因子超标排污费,收回无偿给予企业的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燃煤污染物的企业实行处罚,对新建项目不再给予总量指标支持。据统计,通过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在2012年的基数上,仅荆州市中心城区,每年就可削减原煤消耗量118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1740吨、氮氧化物排放量1988吨、烟尘粉尘排放量5944吨。截至目前,全市共现场督办企业91家,禁燃区内企业已整改完成16家,已签约24家,禁燃工作正按计划有序推进。 余桃晶 黄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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